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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新闻--在离婚协议签署和两所房屋分割后,民政部门在提起纠纷方面具有最
来源:http://gaoyingdaiyun.cn  日期:2021-06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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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,张林和王彤结婚并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张笑天。虽然儿子给家庭带来无尽的快乐,但这对夫妇经常因为性格不同而争吵,婚姻也就此结束。2012年,这对夫妇去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。然而,两个离婚协议出现在之前和之后,但他们不能争论财产的分割。

两份离婚协议成为争议的焦点

2011年,张林和王彤在杨浦区购买了一套价值301万元的住房,首付为150万元。该房屋登记在张林、王彤和张笑天名下。在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,张林与王彤签订了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。该协议规定,该房屋归该男子张林和儿子张笑天所有。王彤放弃了房子的产权。张林负责剩余的房屋贷款,并同意张林抚养儿子。

在完成离婚登记后,王彤拒绝让他的儿子和张琳住在一起,并改变了孩子的监护权。张琳认为其前妻的行为表明她将不再履行《自愿离婚协议》,因此她向法院起诉,要求其儿子的法定代表人王彤承担按份偿还贷款的义务。

然而,王彤否认了张林的说法,称民政局的“自愿离婚协议”只是一份正式协议,他和张林实际上并未按照该协议履行。离婚协议签订当天,双方分别签署了“离婚协议”,明确规定王瞳名下的财产权利无条件转让给他的儿子张笑天,公积金由女方代扣,男方以现金支付给女方,剩余抵押由张琳负责偿还。在这份协议中很清楚,所有的离婚协议都受这份协议的约束。

首期付款的来源各不相同。

在法庭上,张林和王瞳对定金的来源有各自的看法。张林认为,首付款150万元是父母出资,依法属于该男子个人财产,他应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,前妻和儿子应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。根据《自愿离婚协议》的规定,王彤放弃了他的财产权,他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为5/6,而他儿子的1/6财产权保持不变。

王彤认为,50万元的首付是张琳的父母借给这对夫妇买房子的,而剩余的100万元是前夫从他母亲账户的股票增值中赚来的,应该属于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。王彤认为他和他的儿子应该各享有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。王彤放弃了应归儿子所有的那份产权,即张林只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,根据协议,贷款仍由张林承担。

法院盘问并确认了房地产的份额。

根据法律,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处置财产。张林和王瞳同意离婚,并签订了“自愿离婚协议”。同一天,双方签署了另一份“离婚协议”。这两项协议都是双方的真实意图,应该共同遵守和执行。

张林认为,“离婚协议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而是双方以前已经形成的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王瞳声称首期付款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,但这也缺乏相应的证据。根据银行转账记录,张林的父母通过转账汇款150万元给张林,张林用于购买该房屋。考虑到本案争议房屋总价款的一半由张林的父母出资,双方在婚后偿还贷款,法院认定张林拥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,王瞳及其儿子张笑天各拥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。在《自愿离婚协议》中,王彤表示他将放弃争议房屋的产权份额。《离婚协议》明确规定,王彤放弃的那份财产权属于他的儿子张笑天。在这个问题上,两个协议没有矛盾。后一项协议是对前一项协议内容的改进,应遵守“离婚协议”中的协议。最终,法院裁定张林拥有争议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,张笑天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,张林负责剩余的抵押。

本案结束后,杨浦法院法官总结了协商离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。

首先,在确定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上,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,除非双方在此之后另有约定。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协议,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;如不涉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,其他离婚协议有约定的,该协议有效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

第二,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因为对于协议离婚,“双方自愿”是基本条件,“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”是必要条件。一份明确而全面的离婚协议将有效防止离婚后产生纠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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